3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冷漠、冷漠等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畴,明确了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规范了家庭暴力的处置。
一、将冷漠、冷漠等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畴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在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更好地落实国家法律要求,必须制定地方法律法规。省政府妇幼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省妇女联合会主席刘平表示,部门在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方面创造和积累了一些良好的经验和实践,需要及时总结和完善,并通过立法进行规范和巩固。另一方面,我省反家庭暴力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反家庭暴力工作机构的职责和权限需要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预防机制不完善,需要加强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保障措施,需要立法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什么是家庭暴力?如何具体定义?本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家庭暴力概念、反家庭暴力工作原则、机构职责等。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通过殴打、捆绑、伤害、限制个人自由、定期虐待、恐吓、侮辱、诽谤、宣传隐私、威胁、骚扰、冷漠、冷漠等方式实施的身心侵权行为。记者注意到,这种方法将冷漠、冷漠等行为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制度,为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必要的财政保障。同时,也明确了反家庭暴力工作机构的职责。
二、面对家庭暴力的实际危险,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
《办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明确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将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处置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明确有关部门、雇主、社会组织和监护人的责任。
近亲可以向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寻求帮助。收到家庭暴力投诉后,有关组织应当做好以下工作:劝阻、制止家庭暴力、批评、教育、相关记录;提供家庭纠纷调解、婚姻家庭关系调整、心理咨询等服务;积极协助报告、医疗、伤害鉴定、庇护、法律援助等。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及时转移到相关组织。近亲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并提起诉讼。单位和个人有权及时劝阻、制止和向公安机关报告人身安全威胁。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疑似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对报告人的信息保密。
如何处理家庭暴力?该措施也很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将反家庭暴力纳入网格化管理。基层网格管理员应通过走访、检查等方式调查和报告家庭暴力隐患。
同时,明确家庭暴力的早期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疑似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报告。因家庭暴力或者家庭暴力的实际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可包括以下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联系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其他身安全的措施。此外,本办法(草案)还明确了临时庇护所的条件和职责,以及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处理家庭暴力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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