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发布:经纪人员若导致饭圈乱象将被查处 具体怎么规定的?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小编带来的最新资讯吧:
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其中提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进行调查处理,或者造成饭圈混乱、数据造假、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破坏行业氛围等问题,并依法记录公示。
具体规定如下所示: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的经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编辑、广播电台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加强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的管理,明确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的经纪机构这些措施参与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的演员、嘉宾、主持人、网络主持人等依法设立的机构。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的经纪人员,包括在上述机构从事经纪活动的人员和个人经纪人,本办法所称。
第三条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广播、电视和在线视听领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方向、价值取向,发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
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网络视听领域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纪人应当诚实守信,不得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进行虚假、欺骗或误解的业务宣传。
第六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的经纪机构应当与经纪人建立劳动关系。经纪机构和个人经纪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理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服务对象提供经纪服务。
第七条经纪经纪服务的广播、电视、网络视听领域的经纪机构,应当核实服务对象的身份;服务对象需要具有相关专业资格或者服务资格的,应当进行核实。
第八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信息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的经纪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为未成年人提供经纪服务的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经纪机构,应当事先征得其法定监护人的同意。未成年人不得通过恐吓、欺骗或购买的方式提供经纪服务。
经纪未成年人提供经纪服务时,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不得组织未成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条经纪人不得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的经纪机构提供包含以下内容的经纪服务:
(一)煽动抗拒或破坏宪法、法律、法规实施、歪曲、否定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促进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虚无主义;
(3)诽谤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犯民族习俗,歪曲民族历史或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四)对革命文化、英雄事迹和精神的歪曲、丑化、亵渎;
(五)宣扬邪教、迷信违反国家宗教政策;
(6)基于种族、国籍、地区、性别、职业、身心缺陷等原因,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 博、吸 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传授犯罪方法;
(七)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八)侮辱他人,诽谤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九)其他禁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的经纪机构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合理配备经纪人业务需要的经纪人员。原则上,经纪人与服务对象的比例不得低于1:100。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应当加强对服务对象官方粉丝群体、后援会等账户的日常维护、监督和管理。有关账户应当经经纪机构授权或者认证。经纪机构不得授权未成年人担任相关账户的组长或经理。
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应当指导和规范粉丝的行为,不得组织活动和集会,如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等。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应当严格规范信息的发布。他们不得发布或雇佣营销号码来引布或雇佣营销号码,不得发布有害信息,如相互撕通过奖励排名、数量控制和评估、虚构事实和谣言攻击等方式进行炒作。他们不应该通过虚假消费和领导奖励来诱导粉丝的消费,比如筹集资金。
第十四条对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的经纪机构,经纪人应当依法审查服务对象代言的广告,不得为非法广告合作提供经纪服务。
第十五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的经纪机构,应当依法缴纳税款,如实申报纳税,并依法履行纳税和扣缴义务。
经纪机构、经纪人应督促、提醒、协助服务对象依法纳税,自觉抵制非标准签约方式,目的是逃税或可能导致逃税。
第十六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的经纪机构应当定期对经纪人和服务对象进行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守法意识、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
经纪人应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及时提醒、督促和指导服务对象提高思想政治水平,树立法治意识,遵守职业道德,提高职业能力,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七条经纪人在广播、电视、网络视听领域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立即制止服务对象,根据情况严重情况采取停止营销、暂停经纪服务等措施,及时通知有关节目制作机构和广播机构,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广播电视和网络音像经纪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广播电视和网络音像经纪业务的特点,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引导行业主体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诚信建设,开展业务交流,加强职业培训,维护广播电视和网络音像经纪机构,规范行业发展秩序。
第十九条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人的建设,指导行业协会和经纪机构进行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条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主管部门的需要,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应当配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包括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给予技术支持。
第二十一条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的经纪机构、经纪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造成饭圈混乱、数据欺诈、违反公共秩序、良好习俗、破坏行业氛围等问题进行查处,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记录和宣传。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未履行有关职责或者未履行职责的,可以约谈经纪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经纪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广播、电视、网络音像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从事节目制作和经营活动的经纪机构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应当获得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和经营许可证按照规定的广播和电视节目的生产和经营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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