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买5桶过期油超市称恶意购买(槐荫法院如何审判?)近日,济南王女士因购买过期食用油而未能提起诉讼。槐荫法院立案庭法官郭元龙认为,客户应该得到10倍的赔偿!这是怎么回事呢?让我们来看看:
2022年1月20日,王女士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个品牌的5桶食用油。王女士花了450元购买了上述商品。回家后,她发现5桶食用油的食品包装标签上的出厂日期为2020年6月1日,保质期为18个月,已过期一个多月。

王女士以食用油超过保质期为由,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后,觉得超市确实经营销售过期食品(食用油),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超市处以罚款。王女士觉得超市的行为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要求赔偿。由于谈判失败,她向槐荫法院起诉了一家超市,要求命令超市支付5桶食用油的4500元赔偿费。
一家超市辩称,首先,市场监管局已经惩罚了它,所以没有必要赔偿它;其次,通常不会一次买那么多桶食用油。王女士直接购买是为了索赔,知道食用油过期了。
经审理,槐荫法院认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本案中,超市因销售过期食用油而受到行政处罚,但不能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超市辩称王女士知道是过期食品和购买问题,首先,不能因为王女士购买更多的恶意购买;其次,退一步,即使王女士知道食用油过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也明确了食品质量纠纷,消费者向销售者主张权利,销售者辩称消费者知道食品质量问题仍然购买,法院不支持。因此,超市的辩护理由无法确立。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严禁生产经营的食品。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客户可以向经营者要求十倍的赔偿。因此,王女士主张的赔偿标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最后,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支持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息诉,判决已生效。
如果买了过期的食物,如何保护自身的权利已经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因此,消费者有必要掌握合理合法的权利保护渠道。
保留证据
如今,网红店、网红产品越来越多,消费者正在跟风“打卡”在购买产品时,必须加强权利保护意识。在购买产品时,应仔细检查产品的保质期、工厂日期等信息,以防止购买不合格产品。客户应注意保留购买凭证等信息,提高存储证据的概念,注意索要、存储销售发票、发票、电子支付凭证、产品包装、剩余产品等,防止因证据不足而影响权利保护。一旦购买商品后发现问题,可及时联系商家协商解决,也可拨打12315或12345进行投诉。
如果你在大型购物中心购买过期食品,除了携带过期食品外,还要记得带着结账时的购物收据到超市服务台解释原因。如果超市购物发票丢失,应保留食品包装袋上的价格条形码,以条形码为基础,解释原因并查询购物记录,有时可与超市协商解决。因食用过期食品造成人身损害的,客户还应保留医院检查治疗期间的诊断说明书、药品治疗费用明确、住院病历、误工证明、交通费、鉴定费文件等资料。

了解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和资金安全的需要。对可能危及人身和资金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表明和明确的警告,并说明和标明规范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避免危害的方法。”商家销售过期食品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损害了顾客的合法权益,威胁到顾客的健康。
同时,《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收到客户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第一责任制,不得推卸责任;生产者负责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经营者负责的,生产者有权在赔偿后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客户不仅可以要求损失赔偿,还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格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增加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除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中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不误导顾客的缺陷外。”因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损的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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