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电力改革,建立新型电力系统与行业“追赶超”各国绿色发展与能源转型加快,可再生能源电力规模与比例越来越大。其中,星罗棋布、遍地开花的分布式发电更是飞速增长,而最适合可再生能源加速渗透的电力体系,即所谓的“新型电力系统”,无疑是分拆制度下统一市场模式。

关于电力交易所的定位
在欧洲,虽然电力交易所交易的份额在持续增加,但电力大部分是通过双边协议完成的。
欧洲电力交易所(EPEX)是较大的交易所之一,涵盖电力交易各类品种,如SPOT、日前、日内、时前、灵活性市场等。约30家欧洲的电力交易所联合组成了欧洲电力交易所协会。这些交易所与TSO及ISO密切合作,数据共享互联,以确保输电系统的物理限制与电力市场交易吻合,电力交易各方随时可以查阅各条境内及跨境输电线路的容量。
中国已有34家电力交易中心,并组建了全国电力交易机构联盟。虽然各交易中心自己定规矩,自我要求相对独立经营,但大多数交易中心都从属于电网企业或电力集团,这给平等竞争的交易环境造成潜在威胁。
既然所有电力交易中心都是非盈利机构,也不会给股东及投资人带来丰厚的收益,更不会给中央企业国有资产带来可观的回报。
所有电力交易中心,或者完全独立,或者并入各省/市/区的大宗商品交易所;跨省/市/区全国性的电力交易中心,或者完全独立,或者并入大连、郑州、上海或广州商品交易所。
电力也是大宗商品之一,而且各省的大宗商品交易所及全国性的大连、郑州、上海商品交易所成立已久,现货与期货经验丰富。虽然电力交易有其特殊性,但欧洲及国际上的电力交易经验也将为大宗商品交易所承接电力交易提供了参考与模板。
隶属于各省/市/区不同主体及全国性交易机构的电力交易也将存在服务安全、快捷、品质、配套、价格等方面的竞争。通过竞争,交易各方实现共赢,而且会吸引更多的电力通过交易中心完成,而不是双边的私下协议。

关于电力市场的监管权
相比较欧洲电力市场的监管机制,中国现有体系可以更加有效。欧洲电力市场监管体系由欧盟、各国及州等地方政府至少三个层级的监管机构组成。
欧盟层级的监管机构包括,欧盟委员会能源部、能源监管合作机构即ACER、欧洲能源监管机构委员会即CEER、区域安全协调机构即RSC等机构;国家层级的监管机构包括各国的能源部、经济部、工商部、能源监管委员会、市场监管委员会等类似机构;各省/州地方政府也或多或少设置相应的能源监管机构。
欧洲电力统一市场的复杂性在于,35个国家的语言文字、宗教信仰、社会历史、体制机制、发展阶段、能源诉求及转型目标都有差异,政府管理与能源监管模式不尽相同,统一化与规范化的难度可想而知。
中国现有能源监管体系主要包括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及其派驻各大区及各省/市/区的能源监管办、各省/市/区发改委及能源局、各地市/区及各县/市/区发改委等,机构相对完整,政策比较一致,不存在目标、机制、政策等方面的明显冲突。
未来,如果新的《能源法》、《电力法》、《统一市场法》及《新能源促进法》等能相继出台,监管机构和体系并不需要进一步强化,只是职能与监管方向进行相应调整。
业界对电力最优模式有不少争议,对新型电力系统有相当的期待,虽然很难说有最优模式,但比较而言,可以有更优模式。相较于现有模式,帕累托更优的必要条件包括:系统更安全、运营更经济、主体更竞争、市场更“三公”、电力更绿色、用能更高效、监管更精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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